重庆市开州区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和旅游业转型升级,提升开州旅游服务及接待水平,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7〕42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三五”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渝文旅发〔2018〕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持资金在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突出发展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各方面监督,并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三条  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奖励机制。与全区域内的旅游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实绩及景区、旅游饭店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镇乡街道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做大做强做优,最大限度地发挥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全力发展优质旅游,打造开州旅游升级版。
第二章  奖励扶持对象
第四条  辖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登记注册在开州区并从事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对丰富旅游业态、开拓旅游市场、提升产品品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信用的法人单位。
第六条  组织招徕区外游客到开州旅游的旅行社和自驾车俱乐部。
第三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全域旅游示范创建。
对成功创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乡镇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村的,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旅游民宿。
(一)鼓励发展旅游民宿,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开展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及旅游民宿服务质量年度评选活动,评出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第九条  休闲露营基地。
对符合国家标准、功能齐全的自驾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青少年营地,按规模及质量给予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第十条  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
(一)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
1.对成功创建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2.对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2A、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对通过年度复核的市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星级旅游饭店。
1.对成功创建的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对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
(三)A级旅行社。
对成功创建的国家3A级、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商品。
(一)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在重庆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组织开展区级特色旅游商品评选活动,按照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同一获奖商品不能参加同级同名的评选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推广。
(一)根据年度宣传营销重点,经申报区文化旅游委同意,区内相关单位、涉旅企业组织承办旅游节庆活动的,视其规模及效果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二)对A级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星级旅游饭店等在宣传营销、产品推介、参加展会活动等方面适当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品牌创建。
对评为研学旅行示范基地、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等区级以上旅游品牌的,给予创建主体单位一次性5—20万奖励。
第十四条  旅游营销奖励。
与区文化旅游委签订旅游营销合作协议,并按规定组织区外团队游客到我区指定景区购票游览、住宿的旅行社或俱乐部,均可享受我区旅游营销奖励政策。
(一)组团人数奖。
签约旅行社组织区外游客游览,游览我区两个及以上景区(其中一个必须为汉丰湖景区收费项目)的可享受组团人数奖,按照3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签约旅行社组织东西扶贫协作对象区域山东省潍坊市和扶贫对口支援对象区域重庆市江津区、璧山区游客来开游览且达到本款要求的,按照4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住宿奖。
签约旅行社团队入住开州区内酒店,享受住宿奖:住宿区内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按40元/人·夜给予一次性奖励,住宿区内三星级旅游酒店按30元/人·夜给予一次性奖励,住宿其他酒店或乡村旅游接待点按20元/人·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年度奖。
以签约旅行社为单位,每年对签约旅行社给予年度奖励。以购票人数为准(同一游客游览开州区所有景区按1人次计),分段给予年度奖励(1000人以下的不计入享受年度奖励)。全年累计组织区外游客达到1000人及以上、8000人及以上、150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10元/人、15元/人、20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自驾游团队奖。
非签约旅行社或俱乐部从区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15辆(60人)及以上且有车身标识的旅游车队,游览开州区任一3A级及以上收费景区,且在开州住宿或者在景区露营的,不享受以上组团奖励政策,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组织15辆车(6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组织20辆车(8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组织30辆车(12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0.9万元。
第十五条  其他。
对全域旅游创建单位及重点旅游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扶持;对在开州区境内投资大型文旅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可对建设用地红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产业运营等事项给予资金奖励扶持,具体按照招商引资协议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励扶持:
(一)申报单位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的;
(三)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扶持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评定、复核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参与,制订有关评选及补助细则,并根据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评定及复核。
第十八条  奖励扶持项目由属地政府或业主申请,由区文化旅游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应标准及实施细则验收合格,经研究同意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实施“暗访”调查制、“红黑榜”制、“摘星降A”制等惩戒机制。被取消或降A降星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和享受其他旅游奖励扶持政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在申报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违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获得的所有奖励;若已经获得奖励的,则追回奖金;并将相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列入旅游行业黑名单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我区任何旅游奖励扶持政策。参与、协同作假的企业、单位参照本条执行。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若与区内部门其他奖励扶持奖励政策重叠,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